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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陈铁征,刘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红,陈铁征,刘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张艳红。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铁征。被告刘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红与被告陈铁征、刘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5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