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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文虎与被执行人汪景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虎,汪景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527-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景政,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景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汪景政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景政所有的位于孙村镇红花尚郡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