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文虎与被执行人汪景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虎,汪景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527-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景政,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景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汪景政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景政所有的位于孙村镇红花尚郡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