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涡执字第H—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雉河信用社与徐进步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雉河信用社,徐进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涡执字第H—00038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雉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黄建民,主任。被执行人:徐进步,男,43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郝庄菜市街九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雉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进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2004年5月26日申请本院以(2004)涡法执字第1105号、1106号民事裁定书对其房产(房权证号为皖涡字第052***、皖涡字第310***)分别予以查封,后申请人再次申请续封,本院又以(2004)涡法执字第1105--1号、1106--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继续查封。2005年6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3月12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同年4月12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实际履行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原裁定查封的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4)涡法执字第1105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4)涡法执字第1106号民事裁定书及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4)涡执字第1105--1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4)涡执字第1106--1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内容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理审判员 张会华审判员 姜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