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秦XX与秦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X,秦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542号原告秦XX。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秦X。原告秦XX诉被告秦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秦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给原告所建的二间一层房屋有投资为由,将原告的房屋租与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要求依法判令位于XXX村XX号房产一院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建房时被告投资了2万元,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秦X系原告秦XX之兄。1997年原告与丈夫张XX经法院调解离婚,2008年原告以在XX村中居住不便为由,随向XX村提出宅基申请。同年3月该村给原告划拨庄基一院。2008年9月原、被告共同出资在该庄基内建二间一层平房一座,门牌号为XXX村XX号。此后,原告因生活原因,房屋一直由被告使用看管。2012年12月原告回家发现该房屋已由被告全部租与他人居住。2013年3月原告以上述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供民事调解书一份、居委会证明一份、申请书一份、XX村委会证明一份、收款收据一份,用以证明XXX村XX号宅基使用权系原告所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唯表示原告建房时自己出资2万元,但无证据提供。经询,原告同意给被告建房款1.5万元,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故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自己申请的宅基上建房之事实,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以自己在原告建房时有投资为由不同意该房归原告所有之辩称理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建房款一节,因原告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具体数额应依法酌定。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办XXX村XX号两间一层房屋归原告秦XX所有。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秦XX支付被告秦X建房款人民币1.5万元整。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