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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侯某红与杨春柳、杨明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红,杨春柳,杨明胜,刘广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侯玉红,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春柳,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明胜,男,194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广兰,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红诉被告杨春柳、杨明胜、刘广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玉红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玉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侯玉红负担。审 判 长 于 文 礼人民陪审员 王 天 成人民陪审员 董 全 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