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陈某。被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陈宋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