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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曹增林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增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增林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增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健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增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增林于2011年农历3月至2013年1月,多次窜至灌阳县黄关镇联德村珠碧洞屯被害人戈其义所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处,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共盗走戈其义堆放在厂外的5条杉原条、64条杉锯材、69条杉原木,并藏匿于自己家中。2013年1月26日22时许,当被告人曹增林再次窜至被害人戈其义的木材加工厂盗窃木板并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5条杉原条0.083立方米、64条杉锯材0.9176立方米、69条杉原木0.8229立方米,价值共计人民币246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窃的杉原木、杉锯材、杉原木予以扣押,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戈其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增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增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戈其义是灌阳县黄关镇联德村珠碧洞屯村民,其在本屯所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已经营多年,该厂位于被告人曹增林的住房对面。被告人曹增林见附近的木材加工厂既无围墙也没有围栅栏,遂生盗窃木料之念。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曹增林趁晚上村民睡眠无人路过之机,多次到被害人戈其义的木材加工厂内,盗走其堆放在厂棚下的杉原条5条、杉锯材64条、杉原木69条,并藏匿于自己家中。2013年1月26日22时许,当被告人曹增林再次从木材加工厂抱着被害人戈其义的木板往回走时,被戈其义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5条杉原条0.083立方米、64条杉锯材0.9176立方米、69条杉原木0.8229立方米,价值共计人民币2465元。上述事实,有物证即被盗杉木木料(照片),书证即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曹增林的户籍证明,证人刘甲、刘乙、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戈其义的陈述,被告人曹增林的供述,鉴定意见(木材检尺、估价结论),辨认现场笔录及相关图、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增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盗窃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窃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增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曹增林所犯盗窃罪行,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范围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曹增林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多次盗窃,应酌情从严惩处;鉴于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所盗杉木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避免了经济损失,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院在量刑时采纳被告人提出的从宽处理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曹增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增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罚金四千元,限曹增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时祖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