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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江洪阳与余宝全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洪阳,余宝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江洪阳。被告:余宝全。原告江洪阳与被告余宝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毅独任审判,于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洪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宝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余宝全雇佣原告江洪阳为其承包的杭州市萧山区义蓬村村委会综合楼和店面房外墙粉刷工程进行粉刷,原告江洪阳共工作了40天,被告余宝全共欠工资4400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宝全支付原告江洪阳工资44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宝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姜 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