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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华2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605号罪犯张华,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因抢劫、敲诈勒索罪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以(2007)宝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六个月,附加无,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延刑执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止。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延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张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特别是该犯从事管道维修工种以来,起早贪黑,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受到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15个,其中单项奖励40分。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