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谭珠女、练碧君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公司,谭某,练某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公司,住所地:。负责人:余关健。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女,汉族,1955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练某,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公司诉被告谭某、练某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卉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