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扶执字第84号滕一洪申请执行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一洪,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滕一洪。被执行人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一洪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滕一洪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已将案款共计人民币10458元汇入本院账号,本院已将案款转退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滕一洪主动放弃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扶劳人仲字(2012)4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光 席审判员 张���审判员 谭 海 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文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