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王XX与许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74号原告王XX,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陕西中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XX,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位西,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XX减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冯建利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