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平市汇发经贸有限公司与崔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汇发经贸有限公司,崔洪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四平市汇发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野,董事长。被告崔洪涛,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吉C4A5**号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汇发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汇发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四平市汇发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150.00元,另1150.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王青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