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2年2月4日,汉族。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53年2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