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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石井镇新力村六组。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赔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志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