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昌华与孙培合、刘培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华,孙培合,刘培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商初字第39号原告孙昌华。被告孙培合。被告刘培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华与被告孙培合、刘培梅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孙昌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