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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陈彦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564号罪犯陈彦亮,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因故意杀人罪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以(1995)西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陕西省高院(1998)陕刑执字第128号,减为无期徒刑;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陕西省高院(2000)陕刑执字第573号,减为有期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止;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陕西省渭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521号裁定书,减刑二年;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陕西省渭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渭中法刑执减字第718号裁定书,减刑二年;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延安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刑执字第608号裁定书,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陈彦亮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彦亮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别是该犯从事缝纫机工工种以来,尽职尽责,任劳任怨,节约原材料,注重安全生产,爱护生产设备,受到分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累计获积极十八个。单项奖励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彦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彦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彦亮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