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清贵、胡广生与全德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清贵,胡广生,全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郑清贵。申请执行人胡广生。被执行人全德祥。申请执行人郑清贵、胡广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德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