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廖某甲、廖某乙与蒋某甲、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700号原告:廖某甲,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廖某乙,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蒋某甲,女,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廖某乙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廖某乙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甲、廖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廖某甲、廖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