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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治荣、陈世巧与李德万、陈文会、李旭东、陈世卫、陈显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荣,陈世巧,李德万,陈文会,李旭东,陈世卫,陈显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王治荣,女,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庙镇。原告陈世巧,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德万,男,现年60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庙镇。被告陈文会,男,现年42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庙镇。被告李旭东,男,现年41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庙镇。被告陈世卫,男,现年39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庙镇。被告陈显爱,女,现年44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关庙镇。原告王治荣、陈世巧诉被告李德万、陈文会、李旭东、陈世卫、陈显爱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王治荣、陈世巧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该案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治荣、陈世巧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荣、陈世巧撤回对被告李德万、陈文会、李旭东、陈世卫、陈显爱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治荣、陈世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邬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