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蒙德平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德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德平(绰号“藤县四”),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大坡镇杏村杏七屯。2001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21日因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德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远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晚,被告人蒙德平开摩托车窜到平南县大坡镇杏村屯村民蒙XX屋边种植盆景的田边,盗窃了五棵盆景木(三棵雀梅、一棵松树和一棵福建茶、价值人民币2300元),逃离现场后被群众发现弃物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德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蒙XX的陈述、证人蒙X生、蒙X生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01)平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2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德平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蒙德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蒙德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蒙德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德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