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恢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五洲金典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06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洲金典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洲金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洲金典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3555356.98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西民三终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