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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闫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闫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闫建国,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杨建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32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闫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569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76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支付申请人8000元,于2013年4月16日支付40000元;2、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3、诉讼费500元、执行费760元由被执行人闫建国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瑞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