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银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与王浩、XX灵、杨莉萍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王浩,XX灵,杨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瑞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浩,男,回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XX灵,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莉萍,女,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65号民��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浩、XX灵、杨莉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1306463.79元、税款814837.13元、案件受理费22178.52元由被执行人王浩承担、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3841元,以上被执行人王浩应承担的付款金额为2167320.44元;被执行人XX灵、杨莉萍应承担的付款金额为2145141.92元(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浩的银行存款2167320.44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灵、杨莉萍的银行存款2145141.92元。三、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布音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雨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