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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立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真才与被上诉人全州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桂市立行终字第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真才,男,汉族,住四川省××××号。委托代理人方晓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全州县公安局,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全州镇××号。法定代表人张宁生,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剑,全州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唐红,全州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上诉人付真才因与被上诉人全州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晓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剑、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付真才因不服被告2012年4月24日作出并送达的全公(治)决字(2012)第01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5月初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该院未受理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一审法院起诉。同年7月23日,原告向一审法院邮寄了起诉状。一审法院收到诉状后,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一审法院立案庭口头通知原告因其拒不交纳诉讼费而不受理原告的起诉。10月19日,原告再次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在简阳市,但经常居住地不住该市,原告的起诉由一审法院管辖为宜,遂将本案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内。被诉处罚决定于2012年4月24日送达给原告,决定书告知了其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原告虽然在7月23日即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经本院告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本院已口头告知其起诉不予受理,因此,原告7月23日的起诉未被受理。2012年10月19日原告再次以同一事由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虽然,该院已经将原告的起诉移送本院,但因原告此时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上诉人付真才上诉称: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口头通知不予受理”因不具法定形式要件,不具法律效力。且其结果,是剥夺上诉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上诉人只一次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2012年10月19日再次以同一事由向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全州县人民法院以上诉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此,请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全州县公安局答辩称:因拒不交纳诉讼费而不受理原告起诉的情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2)简阳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存在的不妥之处:一、是简阳市人民法院在将案件移送全州县人民法院时,未将该裁定书一并移送;该裁定书显示作出时间是2012年10月12日,而全州县人民法院已查明的是2012年10月19日上诉人再次以同一事由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仅提供了裁定书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供法院核实,不符合证据要求。综上,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另查明,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中明确记载收到诉状日期、立案日期均为2012年10月19日。上诉人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的时间也是2012年10月19日。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时是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诉处罚决定于2012年4月24日送达给上诉人,决定书告知了其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而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一审法院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中明确记载收到诉状日期、立案日期均为2012年10月19日。因此,上诉人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一审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欣荣审判员  杨 红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