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文丽与吴炜臻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112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丽(英文名XIEWENLI),女。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炜臻(英文名WUWEIZHEN),男。上诉人谢文丽为与被上诉人吴炜臻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文丽提出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谢文丽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 辉助理审判员 李 卫 峰助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战云霄(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