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郭振与侯跃进、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侯跃进,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韩国强,张思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138号原告郭振。委托代理人何光红,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跃进。被告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被告韩国强。委托代理人陈志义。系青岛市北华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思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列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成英,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振诉被告侯跃进、被告韩国强、被告青岛艺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思群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思群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孙 瑛人民陪审员 余 珍人民陪审员 裴旭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洪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