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丽宇与李永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宇,李永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15号原告陈丽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杜剑虹,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灶群,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徐珊珊,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304800元的财产,邓某、刘某并已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红荔路红荔村住宅区的房产为原告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永根名下价值3048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陈丽宇担保人邓某、刘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红荔路红荔村住宅区的房产(房产证号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丽亚(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