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海,刘艳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397号原告徐占海。被告刘艳合。委托代理人李宪振,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占海与被告刘艳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占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