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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长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郜岐鸣与侯新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岐鸣,侯新勤,司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长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郜岐鸣,干部。被申请执行人侯新勤,农民。第三人司金花,农民。系侯新勤之妻。本院在执行郜岐鸣申请侯新勤债务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侯新勤不能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第三人司金花系被申请执行人侯新勤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司金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郜岐鸣偿还欠款37000元,受理费223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