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县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贵港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天等县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榕兴街。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县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天等县进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等县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绍成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维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