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方与吕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吕涛,孟招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张方,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吕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孟招云,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诉被告吕涛、孟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方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涛、孟招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颖颖人民陪审员 张振旗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