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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方与吕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吕涛,孟招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张方,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吕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孟招云,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诉被告吕涛、孟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方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涛、孟招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颖颖人民陪审员  张振旗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