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和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大屯乡。被告:和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大屯乡夏固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在清丰县城经营一摩托车门市,被告和某某先后两次在原告处买车共欠摩托车款6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摩托车款6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被告和某某的送达地址不确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杰英审判员 曹新景陪审员 刘平凡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