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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四会市东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125。被告:冯某,男,汉族,住四会市东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41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3年4月16日以尚有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