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玄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玄某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魏某,男,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玄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50元和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