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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玄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玄某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魏某,男,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玄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50元和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