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邵某。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某的存款681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邵某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