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燕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XXX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50号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系XX锁业青州专卖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XX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