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典宝、陈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黄典宝,陈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川,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晓春,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杰,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典宝。被告陈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典宝、陈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9元减半收取1854.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874.50元,由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代理审判员 刘绍锋代理审判员 韦璐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绍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