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