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丁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丁某乙、丁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瑶刑初字第00225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本市瑶海区。2013年1月2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虎,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某乙,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本市。2013年1月2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丙,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现住本市。2013年1月2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及其辩护人徐虎,被告人丁某乙、丁某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酒后驾驶皖A×××××吉利牌轿车,行驶至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汽配城路段时,碰撞到张某甲驾驶的皖A×××××雪铁龙牌轿车尾部,被告人丁某甲与车内乘坐人员丁某乙、丁某丙等与张某甲因赔偿问题发生冲突,合肥市公安局三里街派出所民警杜某、张某丙依法至现场处理。被告人丁某甲因酒后驾驶欲离开现场,民警杜某、张某丙在制止丁某甲离开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的阻挠、殴打,随后赶至的瑶海分局防巡大队民警方某在执行任务时同样遭到三被告人的阻挠、殴打。三民警警服被撕破,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后三被告人被带至三里街派出所审查。经依法检验,被告人丁某甲人体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另查,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分别向被害人杜某、张某丙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已实际支付)。被害人杜某、张某丙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张某丙、方某的陈述、证人焦某、张某甲、施某、罗某、张某乙、段某、崔某的证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辨认笔录、伤情照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某甲造成交通事故后,还伙同被告人丁某乙、丁某丙共同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甲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其各自所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甲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二、被告人丁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丁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