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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吴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辩护人黄锦萍、周曹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丽君、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黄锦萍、周曹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春新苑12幢501室,采用钥匙开锁、踢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范某的租房内实施盗窃,因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人发现,遂将窃得的金戒指扔在租房内,将防盗门反锁并到厨房寻得菜刀1把。后被告人吴某持刀冲出该室并对楼道内的被害人范某等人进行言语威胁,致使被害人等人不敢对其抓捕,被告人吴某趁机逃脱。2012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某自动到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皋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鲁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说明及被告人吴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外当场持械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在抢劫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车佳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