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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0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4-5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中医药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辰。委托代理人罗书键,法务专员,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代理人岳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4号深圳书城中心城。法定代表人尹昌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四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原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