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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徐丽萍、李杰等与浙江拓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萍,李杰,李俊,浙江拓盛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东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20-2号原告:徐丽萍。原告:李杰。法定代理人:徐丽萍,女,汉族,身份情况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翔。原告:李俊。委托代理人:金君芳、章晓敏。被告:浙江拓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坚。委托代理人:施斌、徐涛。第三人:杭州东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萍、李杰、李俊与被告浙江拓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东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萍、李杰、李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丽萍、李杰、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徐丽萍、李杰承担。审 判 长  姜学英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心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