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80号原告:米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米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葛晓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