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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24、1229-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卓吴雄与深圳市西湖轩酒楼,崔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锦文,卓吴雄,韦惠城,王小海,深圳市西湖轩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24、1229-1231号(1224号案】原告朱锦文,住址广东省惠来县。(1229号案】原告卓吴雄,住址广东省陆丰市。(1230号案】原告韦惠城,住址广东省普宁市。(1231号案】原告王小海,住址广东省陆丰市。(1224、1229-1231号案】被告深圳市西湖轩酒楼,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组织机构代码××。投资人崔韶敏。(1224、1229-1231号案】被告崔韶敏,住址广东深圳市福田,身份号码××。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两被告名下价值共33362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四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西湖轩酒楼、崔韶敏名下价值333625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朱锦文、卓吴雄、韦惠城、王小海的担保人余程眩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滨海大道北创世纪滨海花园5座17F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少芝(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