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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民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某某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常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金发代理审判员  吴容芳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