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国树与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树,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王国树。被告: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礼,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树与被告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王国树负担。审 判 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