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黄文桓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黄文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关锦海,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信,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文桓,男,住阳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文桓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文桓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22813.9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2月7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金融机构、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4月16日到庭,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如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