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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路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许小友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路锋科技有限公司,许小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50-1号原告:芜湖路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则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缨,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友,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现租住安徽省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农民创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路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小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芜湖路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被告许小友处加工的“850”通用标箱239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