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77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静 搜索“”